引用:
作者可憐蟲
我一直覺得酒駕撞死人不應該算是過失致死
應該用殺人罪
可是在台灣以殺人罪跟美國比較
殺人罪算是一級謀殺或二級謀殺
過失致死算是非預謀殺人吧
酒駕造成的殺人的結果.但殺人卻不是酒駕的目的
就不可能歸入殺人罪(一級謀殺.二級謀殺)
除非立法院願意為酒駕修法.變特別條款之類的吧
哪個立委願意這樣做.他一定高票連任!
可是你知道.我們這些立委.自身就一大堆酒罐子
更不用說他們那一大群親朋好友了
牠們怎麼會婊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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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規定在刑法第 185-3 條,再看
刑法第 38 條
I 下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
供犯罪所用 或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II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III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
酒駕,車沒收,於法有據,但從來沒看過有沒收的(有哪項規定說酒駕車不能沒收的嗎?)。
很多人把車看的比什麼重要甚至稱為小老婆,我想只要確實執行這項沒收,酒駕應該可以馬上降至趨近於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