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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7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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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847
引用:
作者可憐蟲
我一直覺得酒駕撞死人不應該算是過失致死

應該用殺人罪

可是在台灣以殺人罪跟美國比較

殺人罪算是一級謀殺或二級謀殺

過失致死算是非預謀殺人吧

酒駕造成的殺人的結果.但殺人卻不是酒駕的目的

就不可能歸入殺人罪(一級謀殺.二級謀殺)

除非立法院願意為酒駕修法.變特別條款之類的吧

哪個立委願意這樣做.他一定高票連任!

可是你知道.我們這些立委.自身就一大堆酒罐子

更不用說他們那一大群親朋好友了

牠們怎麼會婊自己呢?

不只酒駕,
闖紅燈、逆向行駛都不該用過失。
舊 2014-11-24, 11:11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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