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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100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引用:
作者EAC212
感謝說明..
不過我之所以引用開車門肇事的事件.
也是覺的這跟本形同殺人了,
很容易就可避免的但沒去避免它發生,竟然也只算過失...........


你的問題是刑事上故意、過失的定義與認定
刑事上在主觀上,原則先判斷有無故意,未落入故意的定義
再判斷有無過失,無過失即非構成要件行為或無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不如民事有無過失責任

你大概是希望類似將民事上的重大過失引進刑事
並且將重大過失視為故意,負故意責任
這樣想的人很多,你不會寂寞
舊 2014-11-23, 10:25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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