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Irvinson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7
又是一起檢方濫訴、記者誇大報導,其實光看內容也很精彩。

一審起訴性侵517次,那得要找出517次的證明,正如吹牛一夜七次誰不會,但是要有證明,有多少證據說多少話,沒有證據就不能認為有罪。數字不能亂講,尤其是數字牽涉到權利義務時,517次得判2496年,如果是1次就不用這麼多,另外516次得找出證明,誰講誰舉證。

二審就糾正此一錯誤,因此517次性侵無罪,僅判性侵1次有罪的部分,但殺人罪處死刑維持不變。殺人與性侵係為二事,兩罪分別論刑,這不是很難懂。

高院則認為,性侵不在檢方起訴範圍,屬訴外裁判。白話一點,檢方當初沒就性侵517次起訴,因此沒請求不能論刑,檢方只對殺人求刑,那就只能判殺人論刑,不能順便兼辦性侵,要辦性侵,得按性侵程序偵查蒐證起訴求刑,性侵幾次判刑若干。

最高法院則是以嫌犯在死者生者視為親生女兒照顧,嫌犯殺人行為由死刑改判無期徒刑,但性侵1次部分,應由檢方重新偵辦起訴。

最後一句最好玩,按報導:「許男今未出庭聆判」,其實是因為前面所提到「在押」,嫌犯被限制自由當然無法任意移動。
     
      
舊 2014-11-19, 10:20 AM #2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Irvinso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