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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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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逾8小時 須給加班費 資方:工時數維持在八小時內 犧牲權益的還是打工族

引用:
作者Apple
國內約有三十三萬名打工族,但有資方會以實施「彈性工時」為由,將其他日的正常工時「挪移」到某幾天使用,導致打工族領不到加班費;勞動部近日發布函釋,指打工族不適用彈性工時制度;亦即全台打工族只要當天上班逾八小時,超時部分,僱主就須發給加班費,受訪打工族叫好,但認為僱主恐不會照辦。

目前我國彈性工時共分為兩周、四周及八周彈性工時三種,適用行業可將兩周、四周或八周內的總工時,在該期間內的工作日彈性分配。各行業能使用的彈性工時類型不同,挪移後的單日工時也有上限,例如勞工每天正常工時八小時,第九小時開始算加班費,但如實施雙周或四周彈性工時,每日正常工時可變更為十小時,第十一小時才須算加班費。八周彈性工時每日正常工時仍為八小時。

不過,近日卻有地方政府發現量販業者對正職勞工和打工族都實施彈性工時,導致打工族每日就算工作十小時仍無加班費,產生疑義。勞動部官員指,此案是苗栗縣政府裁罰家樂福時遇到的狀況,家樂福雖是可合法實施四周彈性工時的綜合商品零售業,每日正常工時變更為十小時,但苗栗縣政府對家樂福勞檢時發現,家樂福的打工族每日工作超過八小時部分並無加班費,不知是否有違法,因此發函詢問勞動部。勞動部說,彈性工時是針對「全職工作者」的概念,當初是為了讓正職工作者零碎工時能集中運用,解決企業排班困難;但打工族本來就沒有「正常工時」的安排,都是短時間的工作,因此不適用彈性工時。

換句話說,目前基本時薪一百一十五元,若打工族當天工作十小時,第九及第十小時都應有一百五十四元以上加班費,違規僱主將可罰二到三十萬元。家樂福表示,國內的服務業都採彈性工時,如果打工超過八小時須要付加班費,資方就會讓打工族時數維持在八小時內,但是多數學生都希望假日可以多打工幾小時,最後犧牲權益的還是打工族。針對苗栗家樂福被認定未給加班費有違法疑慮,公司已提行政訴訟。

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理事長陳曉雯表示,彈性工時就是勞動部門給資方大開後門,讓工時變得跟魔術一樣移過來挪過去。在便利超商打工的陳姓學生表示,曾一口氣上十四小時的班沒加班費,如以後可有加班費當然開心,但老闆應不會給。


看完資方的回應, 不知道要說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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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舊 2014-11-17, 07:36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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