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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826118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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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人分3種起訴,那兩個主謀用277條起訴好像太輕了

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283 條 (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舊 2014-11-13, 06:07 PM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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