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ew Member
|
不妨參考看看~~
裁判字號: 25 年上字第 12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 旨:
上訴人於房門外安設皮線銅絲,直達大門外之門框旁,通以電流為防盜之
具,適有某甲寄宿其家,於夜間啟門小解,誤觸電絲,登時身死,此種設
備,既足以危及生命,乃對於寄宿之外客,並不明白指示,致肇禍端,其
應負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殊無可辭。惟上訴人於門外安設電線,係供防
盜之用,縱有時構成防衛過當之殺人行為,但其防禦之盜賊,尚未因而觸
電,即防衛過當問題並不發生,自不另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