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0910940433
我是不知道拉,我自己覺得
那邊本來就不是行人該走的地方
該行人士因為路邊的車子停的太多
才導致該行人逆向走在馬路上
那是不是那些停在路邊的車輛也要負起相關規定呢?
很多人都這樣,其實根本不是分心
而是他在當下慌了,根本沒遇過這種事情
呆住了就忘了要放開油門按住或踩煞車,就直直上去了
不然就是在高速上因為太靠近猛力打方向盤導自車身不穩撞車撞島去了
不要以為200公尺能見度多好多好就一定不會發生事情了
我想也沒有人會吃飽了撐著在大馬路上去撞一個8~90歲的老人家
隨之起舞這事情也沒有必要這樣說,畢竟當下判的結果是這樣
也不會有人去搜判決書,也沒有人拿1審2審的判決去比較
說不定這事拿到最高法院去又是另一番判決
可能跟一審一樣,跟二審一樣,甚至跟原來的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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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蘋果報導就是有偏差
在我發文之前大家把法官罵的多恐龍,應該是有目共睹。
這不正是媒體報啥就信啥,隨之起舞嗎?
一審的判決書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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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 102年度交易字第98號
內容我不貼出了..但主要的差異點在二審時有多一位目擊證人,而法官採信了該證人的證詞
故一審時,因法官採信被告的證詞,認為死者欲違規穿越馬路才會逆向侵入車道遭到撞擊。
而二審時多出了目擊證人的證詞,證明死者已經先違規穿越馬路,於逆向行走時遭到撞擊。
這重要的證據差異媒體報導了嗎?除了報天天違規還報了什麼?
三審當然可能會因為在提出了其他的證據,而有不同的審判結果跟刑度。
但在謾罵法官
是非對錯真的已經失去意義了,只剩下一個坐在高位的人心情判決 以前
多一些交叉查證真的有困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