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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亞和解的理由之一為公司形象,如果堅持下去,官司未必無望。
固然中村貢獻很大,但是日亞貢獻提供也不少
日亞在提出資料中顯示:
如果最後成果專利歸中村,那中村得清償開發過程提供之設備及人力。
尤其開發不一定成功,那些失敗的實驗項目也應計入成功專利的成本之一。
總而言之,日亞聲稱不願讓中村不勞而獲,光是代價就值得中村頭痛。
換句話說,日亞若改成出資約聘,比方用十億元開發經費,理應買得到研究成果。
結果日亞付出大量金錢與物力,結果卻失去十億元與研究成果。
如果中村完成使用自已的設備、自已的時間,研究成果當可給中村。
日亞僱用中村,買了中村的工作時間,買了設備給中村工作,但是中村卻將成果私自拿走,無異於中村竊盜公司的時間、公司的設備而從事私人工作。
而專利實際上為公司並沒有帶來如此高價營收,藍光到現在還不能普及,獲利很有限。
再往前的Mo或CD、DVD,專利權利金也是很嚇人,但是實際上利潤有限。
中環或萊德等都快趴下,現在也沒多少人燒片,那當初高額專利權利金,似乎高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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