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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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rk7
「藍光之父」中村修二 2001 年對日亞化提出發明報酬金訴訟。
中村修二認為,當年開發 LED 產品時,儘管使用的是日亞化所
提供的資源,但他才是專利發明者,應該要取得相對或一定的酬
勞。
日亞化當然不服,就打了官司。
2005年雙方和解。(中村修二取得龐大的和解金)
在台灣,是不是大部分的工程師、公司都這樣想:
工程師:我賣力,我應得報酬金。
公司:公司提供資源與薪水。專利收入當屬公司。
台灣有類似的故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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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金額只有一審的 1 趴,算巨額嗎?
一審是判 600 億(日元,以下同),最後和解拿了 6 億 ...
況且,以他發明的專利, 600 億其實很值,日亞化算賺到了
可是日亞化/日本政府寧願逼他出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