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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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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lqz
罰公司是沒用的,罰下令的老闆才是有用的

修法,凍結犯法老闆的股權,讓他沒有控制公司的權利,只能慢慢退出該公司

並且股權不能賣(防止人頭),只能每季或每月提出固定比例給股民抽獎認購,價格不能高於上一期最高價。

以後該老闆不能持有任何食品公司股票,不得任董事/或者經營職位。

這樣保證食品慢慢會越來越安全。


如果能做到確實是一個好方法,不過我很懷疑法律會這樣修.
舊 2014-10-21, 12:47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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