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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elick1679
應該請後面受害者家屬去告那法官.....業務過失致死.
業務過失致死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過失的涵意
「過失」的涵意為「非故意,但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因此此罪在主觀上須非故意,若是故意則是「普通殺人罪」,另須有過失之存在始能成罪,若非故意又無過失存在,縱使發生人死亡之結果仍不構成過失致死罪。
條文看來還蠻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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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了也未必有用
還是給他們自己人審
搞不好還會被羞辱
機車點的還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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