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lbert@46
你忽略了一個重點: 你舉的例子對象都是不特定人士
知道不特定人士的定義吧!!
但是開車緊緊跟在"摩托車"後面有逼車的情形
對象是特定人士且是危險行為因而肇事且死亡
請問這不算是謀殺嗎?
判殺人都我覺得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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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
以此案來說
構成傷害致死是沒問題
但要認定是謀殺真的就有許多疑點
1.對方車速不快,才80公里,想殺人為何不直接撞下去?
2.為何在對方摔車後還要緊急煞車?
3.想殺人的話,為何不下車確認生死,直接開車離開?
4.如果知道自已成為殺人犯了,為何不躲藏? 知道躲不了的話,為何不自首換取減刑?
如果控方沒有辦法合理地解釋這些不合理的原因,讓法官信服
那基於無罪推定的法律精神
的確只能認定是"故意傷害因而致死"或者是"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而不能認定是故意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