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暴君
可以把逼車造成的公共危險罪的刑責修法往上加重
但不能為了想多關他幾年而加上沒有的罪名,這會破壞司法的程序正義,不再是法治
這樣子亂搞的結果就會變成很多行為被無限上綱
例如:
超速搶快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蛇行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闖紅燈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亂開遠燈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最後受苦的絕對是一般百姓,因為沒有了程序正義,就代表有權人士更能知法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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