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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46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暴君
可以把逼車造成的公共危險罪的刑責修法往上加重

但不能為了想多關他幾年而加上沒有的罪名,這會破壞司法的程序正義,不再是法治

這樣子亂搞的結果就會變成很多行為被無限上綱

例如:

超速搶快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蛇行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闖紅燈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亂開遠燈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最後受苦的絕對是一般百姓,因為沒有了程序正義,就代表有權人士更能知法玩法


你忽略了一個重點: 你舉的例子對象都是不特定人士
知道不特定人士的定義吧!!

但是開車緊緊跟在"摩托車"後面有逼車的情形
對象是特定人士且是危險行為因而肇事且死亡
請問這不算是謀殺嗎?
判殺人都我覺得輕了
     
      
舊 2014-10-12, 06:06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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