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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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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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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暴君
可以把逼車造成的公共危險罪的刑責修法往上加重

但不能為了想多關他幾年而加上沒有的罪名,這會破壞司法的程序正義,不再是法治

這樣子亂搞的結果就會變成很多行為被無限上綱

例如:

超速搶快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蛇行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闖紅燈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亂開遠燈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最後受苦的絕對是一般百姓,因為沒有了程序正義,就代表有權人士更能知法玩法


我幫你加一條:

酒駕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事實上酒駕從未以殺人罪判決過。所以end of the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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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14-10-12, 05:46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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