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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引用:
作者albert@46
我認為重點在於:
逼車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
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可以把逼車造成的公共危險罪的刑責修法往上加重

但不能為了想多關他幾年而加上沒有的罪名,這會破壞司法的程序正義,不再是法治

這樣子亂搞的結果就會變成很多行為被無限上綱

例如:

超速搶快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蛇行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闖紅燈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亂開遠燈會造成危險甚至死亡,在這前提下的肇事,能不用殺人罪判決?


最後受苦的絕對是一般百姓,因為沒有了程序正義,就代表有權人士更能知法玩法
舊 2014-10-12, 05:25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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