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空空道人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551
引用:
作者henrykuo@yale
還有要告我請先看一下

通保法: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
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第 11-1 條
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


我現在又不在台灣還要把保險箱的翻出來給你們這些草莓族看

你這算那根蔥.且你也不是我會計師.

明天你們上班出門也只是個媽寶.

拿那一點財產證明跟我比. 你們果然是媽寶

我明天就是遊山玩水

記得快點去告.

冤枉啊 教授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對您出言不遜
也沒說要告您
我是在站您這邊的
那些物業權狀不是要給我看的
是給那些媽寶們看看
讓他們那些媽寶知道自己多悲哀
舊 2014-10-08, 12:50 AM #8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空空道人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