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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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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6
我想以台灣偉大的司法架構下.
這個案件大概又是幾分之己的責任歸屬.
反正千篇一律都是應注意而未注意.或是應避免而未避免.
如果發生車禍而受害者是法官本人不知道會不會接受這論點.

路上行車基本上就要互相禮讓.互相體諒.
畢竟誰知道哪天腳色會互換.
但就不少人就打著你讓我一下會死的觀念.
拼命鑽.拼命擠.
又以我每天要開的台74線來說.
你說有事趕時間就算了.
硬切到你前面再慢慢開.
不然就是內車道開在最限速的+0-20的速度.
然後讓後面一堆超速的人都經由慢車道超車.
如果不小心剛好中.外車道都有遵守交通規格的人.
那就一推車在內.中.外互相切來切去的場面.
讓後面開車的人膽顫心驚.
煞車燈就不停的輪流亮.
接著平均車速就往下掉.
而最後這位老兄卻技術超好的連切3個車道下快速道路或上國3.
或許他是遵守交通規則(不超速)的人.
卻也是自私的人.
明明他車前200公尺都沒車.
他就要跟隔壁車道維持差不多的速度.
導致後方車輛沒有間隙超車.
舊 2014-10-07, 10:57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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