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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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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1,622
引用:
作者forvaio
放心吧!
台灣的民代、立委是無下限的,
到時候反控PO影片的民眾未經當事人同意私自拍攝,
並將影片公然散布,
已經違反個資法,
將對私自拍攝以及散布的民眾提出告訴。
接著再反擊,
這影片是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偷拍的,
因此不應當作為證據使用,
而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
僅憑警員的片面之詞無法作為沒有執法過當之依據,
但是警察開槍即為事實,
因此認為警察執法過當並沒有認定上的瑕疵....。

公共場所,只要沒有特定要拍攝非法用途(跟蹤、偷拍),錄影拍照是沒有違反個資法,因為根本沒有掌握他的任何資料

另外說的證據應該是指以違法手段取得,警方執法有錄影是可以當作證據的,一般民眾錄影也是可以,只要在不違法的範圍下都是可以當作證據的

不然所有的違規停車闖紅燈等等,沒有告知對方下警察都不能開單,發生命案或車禍路口監視器是錄來作紀念的,那就太好笑了

引用:
證據排除法則之核心內容在於,以違法手段取得之證據,不得提出於法庭,縱使該證據為關鍵證據或真實亦同。證據排除法則源於英美法,後來毒樹果實理論的發展,填補了證據排除法則在處理衍生證據上的不足之處。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及第158條之4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為證據排除法則在台灣刑事訴訟法上之明文。


這很清楚地說明了,未告知對方下,只要非違法或惡意,都是有效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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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4-09-22, 11:41 P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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