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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狠!50多人圍毆 35歲刑警傷重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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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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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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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odin.
「不妥當場所」
依法務部參酌內政部警政署85年1月22日八五警署督字第4846號函列舉範圍:
1. 舞廳。
3. 酒吧。
去夜店不跳舞不喝酒
難道去看人撿屍嗎
目前台北市警察局的解釋是
夜店沒有小姐陪侍所以不算不妥當場所...
2014-09-19, 05:34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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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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