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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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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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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oodin.
「不妥當場所」
依法務部參酌內政部警政署85年1月22日八五警署督字第4846號函列舉範圍:
1. 舞廳。
3. 酒吧。

去夜店不跳舞不喝酒
難道去看人撿屍嗎



目前台北市警察局的解釋是

夜店沒有小姐陪侍所以不算不妥當場所...
舊 2014-09-19, 05:34 PM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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