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結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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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13 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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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某處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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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XL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補充一下:
子女健在 當然由子女為繼承人 這時孫子女要靠邊站去
子女若離開人世 孫子女為其婚生子女 收養 同樣有繼承的權利

所以依照我朋友的狀況是沒有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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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13於2013/1/2命喪鍘刀
x1013new於2013/7/3再次輪迴
x1013E於2014/4/9為學運(?)轉生了

舊 2014-09-17, 06:15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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