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osetsun
針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有毒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農藥及動物用藥超過安全容許量、逾有效日期等違規行為之罰鍰由原來的6-600萬元提高至6-1500萬元。如違法業者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情節重大者,得於其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修正條文第44條)
不過有也沒用,弄個訴願再打個官司就輕輕放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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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有玩 LOL,我就舉一個 LOL 的例子,以前 Warwick (狼人) 的 Q 是固定數值傷害,這沒什麼不好,但是到後期這個 Q 根本不痛不癢,偏偏這招又是狼人除了大絕之外的唯一傷害技,於是官方後來把這個固定數值加上一個比例值傷害,從兩者取其高者。
很多法條有名的「重罰三萬」、「重罰六萬」,我相信記者在用這些當標題時也多半是嘲諷意味,對一個營業額上億的企業,罰六萬就像DQ裡的勇者施展出會心一擊對金屬史萊姆(HP一萬)造成一點傷害一樣。
連小朋友玩遊戲都知道比例值比較好,那難道台灣法律連一個遊戲都不如?錯了!所得稅可是給你用 % 數在算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