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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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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67
引用:
作者josetsun
針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有毒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農藥及動物用藥超過安全容許量、逾有效日期等違規行為之罰鍰由原來的6-600萬元提高至6-1500萬元。如違法業者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情節重大者,得於其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修正條文第44條)

不過有也沒用,弄個訴願再打個官司就輕輕放下了...


這法條有缺點呀

那我可以做有毒食品專賣給立萎豬公只賺到10元 再把他們搞到洗腎

然後我就可以"依法只罰10元"

舊 2014-09-06, 07:00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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