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qz
那不一樣,著作權在國外公司,如果要代位求償,至少也應該有委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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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能告的只有外國的公司.....代理商也不能告......
有時上法院根本都告不成..........不過很多還沒上法院都先賺到了和解金......甚至上法院法官也亂判.....不過往往在檢察官那邊就聲請簡易判決被解決掉了.....
要告你必須要有"專屬授權"證明才行.........一般代理商都只是代理商品而已.....根本就沒有獲得原廠的"專屬授權"..............不過台灣為了打擊盜版....根本就不管你那麼多.....反正全部都送辦就是了......管你告的人是否有權力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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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的蟑螂亂象都是在美國逼我們修改依照他們的版本後產生的..........之後很多都是在網路上找侵權的人....和解金每人10萬元起跳...真的比較好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