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arkangel
疑點很多,我不是法律專業,先不論微罪不舉之類的,僅對合理性質疑:
1. 失主不在現場,並將5元遺落於公共場所,事後如何證明該5元之所有權。
2. 一般人掉了5元,通常都是直接算了,失主直接報警非常不合常理。
能不能給個判例什麼的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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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當事人不願意和解外,因為那個人有竊盜前科多次,而且在侵占五元事件後幾天,居然又偷電瓶,
所以才被檢察官一併起訴,如果沒有上述應該就不會被起訴,
五元事件法官只罰他1000元,算是最低罰金了。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的侵占遺失物罪的刑罰是專科罰金。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構成侵占脫離持有之物罪,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定有人會問,不是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嗎?
刑法施行法增修第1條之1規定:「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