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wkwon
既然是引我的言,那我就說白了
本地白天班 1500元/天,一個月如果請22天就是33,000,價差其實不大,但是本地看護不會幫你煮菜、煮飯、掃地、拖地、洗衣、摺衣&顧小孩。
你要請看護,但是你不但要你的看護作他原本看護的工作,還包含以上這些廚師,清潔婦,保姆的工作,打算一個月只算22天的薪水33000,知道本地人不會接受,就把腦筋動到外勞身上,算準他們不會反抗?
除了沒說陪打砲之外,這外籍看護啥都包了,結果只拿33000一個月?還扣掉8天,是呼應另一篇沒上班就不能拿薪水的觀點是嗎?
因為哭窮,因為一個看護要花掉33000元,所以就要盡量凹勞工?還知道要挑不太會主張自己工作權益,遠渡重洋來台灣工作的外國弱勢者?
這和慣老闆所言所行,有何差別?
是誰該下地獄?是誰沒有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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