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piceAndWolf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引用:
作者judoyang
當年這16條管線向高雄市政府申請時是以更新市區油管名義申請
不是以丙烯管申請
經濟部那邊的申請資料
每條管的用途都很清楚

中油表示,此次管線埋設皆經主管機關核准,相關管線申挖程序,或管線輸送物質的作業流程均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另根據高雄市現行道路挖掘申請作業相關規定,施工圖面只需註明管線尺寸、埋設深度及斷面圖,並未要求註明輸送物質名稱。


然後市區禁止埋這些工業管

依據「都市計畫法」及「市區道路條例」規定,具高度危險、非公用事業用的石化管線,僅能設置在特種工業區內,不得經過住宅區與商業區;但是為了民生需要,公用管線允許經過住宅區、商業區等,如加油站油氣管、天然瓦斯管線


首先 這還是模糊焦點
另外市區道路條例如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70007
高雄市的子法如下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0004900-1010625
實際上在另一條子法的條文卻有明確的規定
法 規: 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六條
內 容: 市區道路與附屬工程及路面、路肩上下公共設施之有關資料,均應由市區道路管理機關
調查、統計、登記、保存,其格式另定之。
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六十一條
因建築工程,必須損壞道路、溝渠等原有公共設施時,應由起造人或承造人事先向各該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繳納修復費,如未經核准,擅自使用者,主管機關得勒令拆除或
不予核發使用執照,並依市區道路條例規定予以處罰,該損壞之道路主管機關應於收到
修復費後一個月內修復,道路主管機關為適應交通需要,得先修復,並通知補繳修復費

法 規: 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六十五條
內 容: 在市區道路內,設置左列各種地上或地下設施時,應事先向市區道路管理機關申請許可

一、電力桿、電信桿、電力塔、電信塔、變壓箱、郵筒、公共電話亭、停車收費站
及其類似之公共設施。
二、自來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煤氣管、電力管、電信管、油管、電視電纜管、
共同管溝、人行地下道、地下商場、地下室、地下停車場等設施。
三、鐵路專用側線及其附屬之設施。
四、高架道路下之辦公室、店舖、倉庫、停車場、廣場、運動場,以及類屬之設施

法 規: 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六十六條
內 容: 申請使用道路,應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使用目的。
二、使用地點、範圍及計畫圖說。
三、設施物之構造。
四、工程施工方法。
五、施工期限。
六、修復道路之方式。
前項申請書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市區道路管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如涉及道路交
通安全,應會同警察機關辦理。

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第四條
管線埋設人因管線工程有道路挖掘之需要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挖掘許可。
第五條
道路挖掘應先申請許可,並取得許可證後,始得施工。
因配合公共工程而於該工程範圍五十公尺以內辦理管線遷移或埋設者,管線埋設人應於施工期限內配合該工程為前條之申請。
前項情形,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督導道路挖掘之施工品質。
第六條
多種管線工程需挖掘同一道路時,主管機關得命各相關管線埋設人同時辦理。
道路挖掘之管線屬幹線系統時,應同時配合埋設與其聯結且有施工必要之支線。
第七條
申請道路挖掘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施工範圍位置平面圖。
三、管線埋設平面圖及標準斷面圖。
四、工程預定進度表。
五、施工計畫書。
六、交通維持計畫書。
七、計畫性管線、長度一百公尺以上之非計畫性管線或於主管機關公告為重要區域之路段者,應檢附相關單位會勘紀錄。
八、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檢附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五款施工計畫書應載明工期、管線類型、規格與數量之計畫說明、機具設備之種類與數量、施工及管理方法。

道路挖掘致嚴重影響交通而必須改道行車者,第一項第六款

第一 所以根據上述法律可以知道 陳其邁根本沒搞懂法律
然後很多鄉民相信不懂的人亂說
第二 此外法律就是有規定要申報用途
第三 法律有規定高雄市政府要存查
舊 2014-08-12, 01:42 PM #164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piceAndWolf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