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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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fumi
我們有一個石油法,
可是因為石油法裡面沒有特別提到丙烯,
所以經濟部說無法可管,
也不贊成修法納入丙烯。
你提到的管線申請要兩次同意,
這裡的管理部份應該是指管線本身,
可是管線裡的內容物是不是也由地方政府管理,
應該也會有爭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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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 本來就要說明
不同意 就不准輸送呀
就像天然氣
難道你認為申請是以水管的名義嗎
同樣是高危險性的天然氣
同樣是埋遍高雄
高雄的業者一年就有三次檢測
這說明甚麼
今天的問題 是在於有業者埋了一根管
用了35年 部保養 不檢查 不維修 發現有問題還硬上
如果35年前省府沒要求全面更新重設
可能今天更慘
另外 你真的看過石油法嗎
有的只有石油管理法
另外裡面也對管線沒有禁止埋設的部分
千萬不要再人云亦云了
有興趣的可以看石油管理法(母法)以及相關子法
http://www.moeaboe.gov.tw/ECW/popul...spx?menu_id=620
另外有些人一直強調能源與化工的石化不同
卻又要要求把不同的東西混入同樣的法律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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