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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ceAndWo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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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引用:
作者fumi
我們有一個石油法,
可是因為石油法裡面沒有特別提到丙烯,
所以經濟部說無法可管,
也不贊成修法納入丙烯。

你提到的管線申請要兩次同意,
這裡的管理部份應該是指管線本身,
可是管線裡的內容物是不是也由地方政府管理,
應該也會有爭議吧。


申請時 本來就要說明
不同意 就不准輸送呀
就像天然氣
難道你認為申請是以水管的名義嗎
同樣是高危險性的天然氣
同樣是埋遍高雄
高雄的業者一年就有三次檢測
這說明甚麼

今天的問題 是在於有業者埋了一根管
用了35年 部保養 不檢查 不維修 發現有問題還硬上
如果35年前省府沒要求全面更新重設
可能今天更慘

另外 你真的看過石油法嗎
有的只有石油管理法
另外裡面也對管線沒有禁止埋設的部分
千萬不要再人云亦云了
有興趣的可以看石油管理法(母法)以及相關子法
http://www.moeaboe.gov.tw/ECW/popul...spx?menu_id=620

另外有些人一直強調能源與化工的石化不同
卻又要要求把不同的東西混入同樣的法律來管理
舊 2014-08-12, 08:50 AM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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