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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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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自設備大量洩漏有害物,危險物,致有火災,爆炸,中毒危險之虞者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針對立即性危險作業場所補充說明
有火災,爆炸危險之虞

主管機關可視情況採部份或全區停工。
主管單位在中央為勞委會,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各縣市則為各縣市政府管理。
     
      
舊 2014-08-11, 09:44 AM #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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