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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引用:
作者棟長
根據天下雜誌報導,六輕第一次大火(20107/7)前,工廠管理輔導法就修正通過,但是經濟部對縣政府要求函釋的公文,回應「沒有子法、無法適用」。

2011/5/12大火,工業局副局長連錦漳,親自為雲林縣政府跑公文、進行法令解釋,確認共用管線屬於工廠設備的延伸,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縣市主管機關得以勒令停工、要求改善。


怎麼跟你講的無作為不做為,不一樣.

看來是有動作,只是被中央打槍,

2011/5/12 這次中央才確認有法可管,雖然是最後由地方下令停工,但是過程算是中央跟地方聯手.


你當只有一個法條可以處理哦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三十二條 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
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一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除命其採取必要措施外,並得命其停止該固定污
染源之操作。

第六十一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情
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
業。

怎麼都拿雲林縣府政那種合理化自己不作為的說詞在這邊護航嗎
舊 2014-08-11, 08:57 AM #1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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