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pring91811
收到101年度的未申報核定單 大概就去年未申報 被查到 現在要補稅
想詢問 因上面未扣扶養父母 那如果我想新增扶養父母的話 是先繳清後 才能申請嗎?
那申請是要自己跑一趟國稅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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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號】: 財政部83/08/03台財稅第831603690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17條
【要旨】: 未辦結算申報者經核定繳清稅款始申請增列扶養親屬應予照准
【內容】: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並繳清後
,始申請增列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扶養親屬,稽徵機關應重核其應納稅額,如有溢
繳稅款准予退還,但以原補徵稅款為限。(財政部83/08/03台財稅第831603690號函)
我記得可以,同仁幫客戶補報遭核定的營利所得有說可以增列扶養親屬
來降低所得淨額。 (當然要父母沒有該年度沒有被扶養 還要考量父母收入與年紀)
打電話給承辦吧~ 應該是去重填綜所稅申報書後再重新核定更正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