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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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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引用:
作者netor
這種應該立法:此情形,下屬視為工具,無罪。而主管意圖使人受刑事審判,加重其刑。


不用立法,刑法的規範本來就是這樣,只要主使者具有絕對支配關係,被指使者可以不受刑事處罰,因為行為人不具有主觀的意思支配。

但是一般來講,公務員體系是無法被套用的。


引用:
作者netor
這種事拒絕就好.........

尤其是公家的

大不了換單位~然後檢舉該主管

私人的哦...可能要有離職的準備


想得太美了。

公家單位也是一樣,得罪了主管,想調單位?調單位要經過原單位主管同意的,主管沒簽核,你能調哪?還是只能原單位待著,任由主管搓圓捏扁,而且公家比起私人來講,要挖個坑讓你跳,要更容易點。

也不用想放大絕啦,某縣長就曾公開放話:「在我批准你辭職前,你就是得照著我的話做。」
舊 2014-08-08, 08:56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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