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棟長
只花了四億不好嗎? 難道要像花博一樣上百億.
雲林就不了解,再加上「無作為 或 不作為」這太含糊了,不知從何說起,
就更不要說怎麼個打臉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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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的錢花4億
台塑給的錢全沒了(專款專用? 花去哪?)
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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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發爐就該停工進行安檢了
結果第一次嚴重發爐不願下令停工~跑去行政院跪(「無作為 或 不作為」)
第二次嚴重發爐~下令一個月後停工~剛好配合六輕的歲修(「無作為 或 不作為」)
結果在歲修完後沒多久~六輕發生了第三次嚴重發爐
中央政府下來雲林對六輕下令停工~接著進行體檢~再來是問題管路全面換新
還有後續的表面油漆定期換新
還是你覺得去行政院跪叫有作為? 配合六輕歲修下令停工叫有作為?
引用:
作者棟長
這樣解釋,看起來管不管看我爽的空間很大.
在加上 "無法可管" 真的是無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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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不管是看 地方 「願不願意有作為」
如果 地方 有作為
中央還想下去打地方的臉
地方是可以上訴到立法院的
引用:
地方制度法
第 四 章 中央與地方及地方間之關係
第 76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
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
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
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
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
或撤銷原處分。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
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
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
絕支付該項費用,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
,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
第 77 條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
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
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
(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
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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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照某些人、某些政治人物的說法
都是中央的責任時
那就是代表 地方(這時指高雄市政府) 已經嚴重的「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
所以中央才要下來處理
多看點法條~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