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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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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棟長
轉貼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07000229-260205
丙烯無法可管? 可燃高壓氣體 法定內政部管

國內化學氣體各有專法可管,不過,造成高雄氣爆無數人死傷的丙烯,因屬廠區外石化管線無專法管理,至今中央、地方依舊推諉責任。其實內政部主管的消防法在民國84年修訂後,已把可燃性高壓氣體列管其中,不應該再說丙烯無法可管。

另外,高雄市政府砲火瞄準中央,強調廠外石化管線不歸地方管轄。但是兩年前,高市修正「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其中第39條規定,管線埋設人為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者,應於年度開始前擬訂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應確實執行。知情官員解釋,核准開挖管線的單位,確實該依法進行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否則就是失職!

據了解,經濟部曾訂立「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但內政部在84年修正消...


看新聞的時候

記得順便去看一下法規..........



消防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120001
第 3 條

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
舊 2014-08-07, 10:36 PM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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