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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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發局說他違反「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如果機車行開在住宅區只能維修,不能賣機車,而我們打電話詢問北市府,如何確定有買賣事實,這回答更讓人辛酸,
台北市政府商業處:「有繳稅證明。」
政府
已經抽稅抽了二十幾年,如今又說賣車是違法的,再來罰款,等於剝了人民兩層皮....
小的不懂法律,我的疑問是如果是違法的,是不是繳稅的第一年或第二年就知道那間機車店違法,所以應該立即開罰,而不是如報導所說,收了二十幾年的稅,現在才說該機車店違法,當然如果是在中間才修法的,那就另當別論。
估狗到可能相關的法條,有懂法律的大大可以解說一下嗎?
參考網址:
http://laws.mywoo.com/3/8/461/18.html
http://mypaper.pchome.com.tw/richtch99/post/1321393711
刑法第125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27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
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