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udoyang
至少槽車的法律規範比較齊全啊!
現在管線無法可管...等有法律規範再說吧!
讓黑心業者自主管理
怕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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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下面的條例算不算是有法可管?
其中第39條是有規定業者每年都要訂檢測維護計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確實執行
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核定版)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公布
高市府工工字第10107659200號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道路挖掘管理機制,落實道路管理,以確保道路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定道路挖掘申請之受理及許可,施工及維護管理與裁罰之權限,主管機關得視區域特性、道路規模大小或其他特殊情形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執行之。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線埋設人:指各類電力、電信、自來水、排水、污水、輸油、輸氣、交通控制設施、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或有線電視等需利用管道或管線之機關、團體或個人。
二、道路挖掘:指因管(纜)線、人(手)孔或閥箱等設施之新設、拆遷、換修、擴充或其他需要,而於道路進行挖掘者。
三、公共管線管理系統:指主管機關為管理公共管線,結合地理資訊系統所建置,可供進行網路申請道路挖掘管理及相關資訊查詢或意見反映之資訊應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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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三十九條
管線埋設人為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者,應於年度開始前擬訂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應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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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ipegis.kcg.gov.tw/law7.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