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umi
所以如果今天石化廠不提供管線圖,
各地方政府可以下令停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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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21 條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應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製造、加工或使用之危險物品。
前項危險物品之範圍、種類、管制量及其申報之內容、期限、方式、程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應善盡安全管理責任,如發生重大環境污
染、重大工安事故,致嚴重影響鄰近工廠或民眾安全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命其停工並改善之。工廠於停工原因消滅後,得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復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之工廠資料建檔列管,並轉知有關
機關。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三十二條 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
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一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除命其採取必要措施外,並得命其停止該固定污
染源之操作。
第六十一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情
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
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