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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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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30
引用:
作者brainess
朋友任職的公司因為加班費的問題被勞工局找過好幾次

於是老闆們找了律師研究出了一個新的方法

就是名義上改成所有人都領時薪(約22~26K一個月)

不足的部分由公司補足當成加班費

所以每個人都有加班費....

只是這怎麼想都覺得怪怪的,這真的沒有問題嗎?


有問題啊,到時候有人原本薪水比較高,扣掉26K的加班工時算起來如果超過額定加班上限,還不是又違規?
 
舊 2014-08-05, 10:32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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