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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發生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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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593
基本上第四條就很清楚了
第 4 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然後依
第3條
,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中央要支援,這時就要找中央的經濟部。
2014-08-04, 05:23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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