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我要回來
災防法第三條有規定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的災害防救主管機關是經濟部.
第一天有看到經濟部長出來後就消失了. 主管機關變成高雄市政府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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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是要第三條、第四條一起看。
第 4 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然後依第3條,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中央要支援,這時就要找中央的經濟部。
第 3 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
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
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
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三、災害防救工作之
支援、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
件之處理。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
災情重
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剛剛看完列管的毒性化學物質列表,丙烯的確沒列在其中。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http://bit.ly/1meuKFX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火災以外之各類災害,其定義如下:
一、爆炸:指壓力急速產生,並釋放至周圍壓力較低之環境,或因氣體急
速膨脹,擠壓周圍之空氣或與容器壁摩擦,造成災害者。
二、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指公用氣體燃料事業
或石油業之管線,因
事故發生,造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