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0
引用:
作者Elros
石油管理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第 31 條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於必要時,得使用河川、溝渠、海域、橋樑、堤防
、港埠、道路、林地、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敷設管線。
前項敷設管線,以不妨礙其安全、景觀及原有效用為原則,並應先向中央
主管機關及各該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有損失,應按損失程度予以
補償。
依法設有石油管線之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得應其他業者請求代輸石油。

第 32 條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石油管線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其他同等標準之材料。
二、石油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業者應立即汰換。
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
關檢查。
四、主管機關對於石油管線得派員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120014

災害防救法

第 3 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
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
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
件之處理。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
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第 4 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
一款第二目、第十九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二十條第七款第一目及本法規
定,分別辦理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災害防救自治事項。

http://bit.ly/1xVPbND
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一、為規範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開設時機、程序、編組及相關作業事項,並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處理各種災害之防救事宜,以本府所屬下列機關為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執行各項災害防救緊急措施及辦理本中心之幕僚工作:
(一)風災、火災、輻射災害、爆炸災害:消防局。
(二)水災、旱災、坡地災害(崩塌、地滑)、土石流災害:水利局。
(三)震災:工務局。
(四)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發展局。
(五)養殖漁業寒害、海難(漁港區、漁船海難)、海嘯:海洋局。
(六)空難、海難(渡輪、觀光船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捷運營運(列車衝撞或出軌)災害:交通局。
(七)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環境保護局。
     
      
舊 2014-08-04, 01:43 PM #70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oversk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