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referee_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公不
前科 ?

說個法律事情好了

實際上的事情



大家的印象書本的說法是不同的

書本與法律上大家的印象是

無罪 / 和解的不起訴判決就是 沒前科

實際上 在警方的紀錄內

只要有人報案

對你提出刑事的指控 (毀謗/妨礙名譽.....)

然後你至警局製作筆錄

(基本上.根據目前警方的技巧.幾乎90%都會讓你自動前往製作)

最後還蓋了指印

那你在警方的資料庫內

就是 ---- 有前科

比較進階的說

就是


只要有經過移送“法院”的程序,基本上就是有“前科”紀錄了。

簡單的例子來解釋好了,

狀況一:

酒駕0.55拒測=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NT90000)=交通費違規=無刑事前科。

狀況二:

酒駕0.18受測=公共危險罪=刑事前科。

差別在一個須經過法院判決程序,一則不用。

所以我想要讓某人有前科,我只要去警察局告他毀謗或妨礙名譽就行了?
這種智障言論也有人會信?

我想,信的人肯定是智障!
舊 2014-08-03, 08:37 PM #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eferee_c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