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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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那些你不知道的法律事情--前科 !!!!!
前科 ?
說個法律事情好了
實際上的事情
與
大家的印象書本的說法是不同的
書本與法律上大家的印象是
無罪 / 和解的不起訴判決就是 沒前科
實際上 在警方的紀錄內
只要有人報案
對你提出刑事的指控 (毀謗/妨礙名譽.....)
然後你至警局製作筆錄
(基本上.根據目前警方的技巧.幾乎90%都會讓你自動前往製作)
最後還蓋了指印
那你在警方的資料庫內
就是 ---- 有前科
比較進階的說
就是
只要有經過移送“法院”的程序,基本上就是有“前科”紀錄了。
簡單的例子來解釋好了,
狀況一:
酒駕0.55拒測=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NT90000)=交通費違規=無刑事前科。
狀況二:
酒駕0.18受測=公共危險罪=刑事前科。
差別在一個須經過法院判決程序,一則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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