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請拒絕路口發傳單的人 !
瀏覽單個文章
mobius797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64
引用:
作者
seraphicsid1
怎樣叫不對的事情呢?
法律明令禁止的事情你說是對還是不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
2014-08-03, 07:11 PM #
35
mobius797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mobius797
查詢mobius797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mobius797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