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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nwu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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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3
文章: 3
1.先看背景跟後台決定開罰的程度.

2.勞工安全衞生法裡面的罰則最重大概就3年,罰不到20萬,而且現場應該有有機溶劑作業主管/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跟勞工,所以雇主大概就是意思意思,還可以直接易科罰金.

3.但是另外還有公共危險罪,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罪,就看檢察官訴訟策略,還有法官引用法條.但是該作業主管根本是免洗的,再找就有了.

4.如果是過失傷害跟過失致死不採集體訴訟(採個別訴訟),或是法官判定一罪一罰,那麼現場的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大概會關到死.可是個別訴訟曠日廢時,最終判決也經過很久,或許被告也早已脫產,或許根本就無力賠償.

5.提出國賠的話不符合國賠要件.

6.主管機關可用的手段大概就是停止使用/停工/勞動檢查,除了確保復工後的安全同時並使被害人獲得最大的賠償.

7.其實到了法院攻防時,檢察官還必須先想好什麼是丙烯洩漏的直接證據,洩漏點,時間.只要一不小心就會被脫罪.

8.關於我列的法條有疏漏的,請知道的大大補充.我列的不一定完全,我是參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衞生協會的有機溶劑主管/特定化學物質這兩個教材(95.96年版).

我為什麼要打這段文字,只是先打預防針,讓大家知道最終結果可能就是那樣子,會跟大家認知或期待有落差,但是現階段就是如此了.當初上課時,老師一直告訴我們,大部份的職災跟工安事故都是心存僥倖,如果依規定完成設備設施,依照SOP操作,意外的比例反而不是最高的.

假使先認定李長榮化工跟這次爆炸無關,光是李長榮化工這次丙烯運輸作業就可以處罰停工限期改善.異常未通報,沒有SOP或未依SOP進行故障排除.業內人士大概都很清楚液氣傳輸洩漏時要分段飽壓測試,確認管路無洩漏才可恢復送藥,看他們自己提供的時間序列就可以判斷他們根本沒做完整套測試就恢復供藥.我猜想可能是搶時間避免影響產能,心存僥倖....又回到當初我們上課時老師教的..唉....
如果百分之百證明二者相關性,對於死傷人員還真是無奈呀.....何其無辜.....
舊 2014-08-02, 01:28 AM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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