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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春日山城
文章: 288
引用:
作者mobius797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67
看起來就這2條比較接近?
第 6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
攬載者。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


應該是64條,79比較適合紅綠燈販賣玉蘭花的小販

台南火車站前面人行道不小,不致於妨礙交通,多半是在地下道入口或接近馬路邊的人行道上販售。

這種就是太白目,一直纏著人家才會被報警處理,我上個月去那邊一星期就有目睹過,不少被攔女學生還跟他們聊的眉開眼笑...所以要看個人,行人不爽就不要一直推銷,像我一臉大哥樣,每天來回好幾遍也沒一個敢攔我
舊 2014-08-01, 12:44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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