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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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mobius797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67
看起來就這2條比較接近?
第 6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
攬載者。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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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其實法律規定蠻嚴格,只是沒認真抓而已
要嚴格執行起來,叫咱兩千多萬人怎麼過日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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