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mobius797
Junior Member
 
mobius797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64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80067
看起來就這2條比較接近?
第 6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
攬載者。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
舊 2014-07-31, 07:22 P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obius797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