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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s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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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4
文章: 6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一十元;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九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八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七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六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原告求償100,314,000元,按照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count.html 的試算表
如今原告因此必須繳交(一審)89萬4,464元的裁判費,是這個意思嗎?
 
舊 2014-07-30, 10:23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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