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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ccj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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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8
文章: 7
引用:
作者weirock
他要政府以「專案」處理他的事~就代表他在要政府「給他特權」

當大家看醫生時都要排隊

結果這咖對醫院說他跟其它人不一樣

要醫院給他「優先於其它人」治療的權利

這就叫特權了好嗎

以下是王丹的說法,他認為就現行法令規定台灣政府不應該要求他需持有回美証才能入境,若他的說法為真,那就不是要求特權的問題,而是要求不要刁難的問題

引用:
作者王丹臉書
鑒於我現在發給移民署的信件都得不到回覆,我在這裡公開向移民署提出問題如下,希望可以得到解答,也請媒體朋友幫我代為查詢:

按照《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活動者,入境時應備下列有效文件經查驗後入境:
  一、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二、 大陸地區核發尚餘效期六個月以上之護(證)照或香港、澳門政府核發之非永久性居民旅行證件。
  三、 由國外地區進入者,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或居留證
  四、 回程或前往第三地之機(船)票。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六個月以上者,免備之。”

可以明顯看到,國外地區(美國應當不例外)進入臺灣,需要另行檢附的證件,除了國外地區再入境證明(就是移民署堅持要我出具的回美證),也可以是國外地區居留證。請問什麼是“國外地區居留證”?那不就是綠卡嗎?按照臺灣相關法規規定,我是可以以綠卡加上入境證回來臺灣的,為甚麼移民署開會討論,都沒有討論到這一條?

事實上,我要求以綠卡和入境證會臺灣,是完全合法的,這一點,移民署官員可以給一個解釋,證明你們是依法拒絕我入境的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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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萬無一失的防呆機制,因為呆子們總是創意無限
舊 2014-07-30, 03:31 AM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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